船舶的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,或者是一组蓄电池。
1、安装位置
应急电源、相关的变换设备(如设有)、临时应急电源、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位于最高连续甲板以上,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。它们不应位于防撞舱壁的前方。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、相关的变换设备(如设有)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。
如应急电源是应急发电机,则除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外,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在同一处所。
如果以蓄电池作应急电源,应急配电板则应安装在接近应急蓄电池间的处所,但不得和蓄电池在同一处所。
2、供电范围(货船)
以下处所的应急照明需要应急电源供电:
a.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3h:
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(集合站、登乘站;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和降落的水域)。
b.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:
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、梯道、出口和载人电梯及其围阱;
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,包括其控制站;
所有控制站、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;
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;
操舵装置处;
消防泵,喷水泵(如设有)和应急舱底泵(如设有)和其电动机起动位置;
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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